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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7-05-03 作者:admin 点击数: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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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

苏政发〔2017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近年来,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与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仍有差距,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推进、人口及学生流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等,义务教育发展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迈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校安办)

1.修编义务教育学校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以及省定办学标准,及时修订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并纳入城镇规划严格实施。修编的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须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依据。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学校,未按规划配建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老城区现有学校未达到省定办学标准的,要通过规划优化、新建、改扩建等措施拓展办学空间,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保障义务教育用地供应。各地要采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等方式,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格用地环评程序,不得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闲置校园校舍要优先用于义务教育事业,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的现象。(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协同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与住宅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新建学校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现有学校实施改扩建包括运动场地建设等,均应安排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全程参与,保证其体现现代教育理念,满足内涵发展需要,符合环保等相关标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办好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正确处理就近入学与保障质量的关系,审慎撤并农村学校,严格先建后撤制度,保留的村小和教学点要确保达到省定标准要求。对因学校撤并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5.实施标准化建设工程。对新建学校,各地要按照省定办学标准设计建设。对现有学校,要组织全面核查,逐一建立台账,坚持一校一策、综合施策,使其尽快达标。加大力度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逐步缩小校际差距。办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加强随班就读专用资源教室建设。到2020年,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办学标准。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监测制度,动态掌握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园建设、教育装备、教师队伍、教育教学等状态信息,及时分析并补齐短板。(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基教科、校安办、教师发展中心)

6.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有空余学额时采取公开报名和摇号的方式确定。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免费就近入学,严禁以各类等级考试证书、社会培训证书为依据录取学生;坚持均衡编班,杜绝以各种形式设重点班。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基教科)

7.解决大班额等突出问题。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按照已编制的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统筹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扩大增量、用好存量、合理分流,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严格控制因择校产生的大班额现象。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督导检查结果,对班额严重超标的学校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从严限制其招生人数。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现象;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现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教科、组织人事科、校安办)

三、进一步落实素质教育相关措施

8.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教育教学全过程,提升学生核心素养。以学生发展为本,改革课程实施方式,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推行研究性学习,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实施小学特色文化建设工程,建好用好课程基地、校外综合实践基地。深入开展科技教育和环保教育、国防教育等专题教育。(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明办、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军区政治部、团省委、省科协)(基教科)

9.加强体育和艺术教育。按照要求开齐上好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配备满足课程实施需求的教育资源。创新课外体育活动载体方式,定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保证学生每天在校锻炼一小时。引导学生了解和学习艺术知识、技能与方法,培养学生审美素养。开展体育、艺术类特色学校创建,力争每个学校都有一个以上的特色项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基教科)

10.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规定要求。落实国家课程标准,不拔高教学要求,不加快教学进度,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不公开成绩,不对学生排名。统筹控制学生每天书面作业总量。各级教育、工商、民政、文化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重视家庭教育,办好家长学校,引导家长用正确的思想、方法、行动教育培养孩子,减轻课外学习负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团省委、省妇联)(基教科、教师发展中心)

11.提高薄弱学校教育质量。实施薄弱初中和小学质量提升工程。各地要在落实教师交流轮岗等制度的基础上,统筹本地区教科研力量,采取定点定人联系挂钩等办法,帮助薄弱学校提升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鼓励县域内、跨地区开展学校结对帮扶、托管、集团化办学,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名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基教科、教师发展中心)

四、切实加强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

12.强化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流入地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研判,统筹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所需增加的教育用地、教师编制、财政经费等。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各地各校要保证随迁子女同等享受免费和资助政策,不得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随迁子女较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基教科、组织人事科、财审科)

13.关爱保护留守儿童。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翔实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支持经批准的学校和社会机构为留守儿童提供学习辅导。学校要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提供电话、视频通话等工具方便学生与家长联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支持适龄儿童随同已取得居住证的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妇联)(基教科)

五、不断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14.注重师德建设。选树优秀教师典型,多形式开展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私自到社会培训机构授课,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人才工作科、监察室)

15.增强教师业务能力。加强教师教育,强化实习实践环节和教学能力训练,把好教师“入口关”。完善省、市、县、校分层分类培训体系,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实施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重点提升农村教师队伍素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人事科、教育人才工作科、教师发展中心)

16.深化“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编制调配要向小规模、寄宿制等学校倾斜,对村小、教学点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调配编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内,根据学校教师人员结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等情况,编制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地教师自然减员指标要确保用于新增教师,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临时代课人员。对学科结构性缺员或教师因重病、生育、脱产培训等短期缺员严重,随迁子女激增造成编制紧缺等问题,各地要通过设区市内统筹调剂教职工编制、清理回收编制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安排经费按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解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人事科)

17.均衡配置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全面推进教师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公开化,完善骨干教师定期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和公示制度。省级层面根据交流轮岗规模和成效给予奖补。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应大体相当并逐步向农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城区教师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须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两年以上的经历。优先统筹配置乡村教师,持续推进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全省每年培养2000名左右乡村教师。探索培养小学全科乡村教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人事科、教育人才工作科)

18.推动校长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坚持教育家办学,实施定期轮训制度,加大境外研修力度,引导校长端正办学思想、更新教育理念、提升治校能力。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试点,健全校长选聘制度和后备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组织人事科、教育人才工作科)

19.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各地要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向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倾斜,使农村学校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高于同职级城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乡镇工作人员补贴政策时,应适当提高村小、教学点教师的补贴发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确保落实到位。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教学、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不同特点实施分类考核,优化绩效考核办法,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进一步提高课时工作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人事科、教育人才工作科)

六、依法落实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财审科)

20.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经费投入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使乡镇学校经费投入增幅总体高于城区学校经费投入增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1.加大市县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力度。省级层面加强指导协调,发挥好省级统筹作用。突出精准扶贫,完善市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支持。适当提高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淮河以北等地区学校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凡是义务教育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的县(市、区),一律列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重点对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七、全力保障校园和学生安全

22.重视校园及其周边安全管理。健全义务教育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把学校门口和周边作为排查整治的重点,健全警校合作、信息联动、校园监控与紧急报警机制,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稳定责任制,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苏保监局)

23.严格校车安全管理。各地特别是苏北地区要针对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大力发展镇村公交和专用校车服务,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加快配备标准校车,创新标准校车运营机制,切实保障校车正常运营。鼓励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多渠道并举,创新校车服务模式。加大力度打击违法接送学生车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24.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普遍开展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密切家校沟通,及早发现欺凌和暴力事件苗头。依法依规处置欺凌和暴力事件,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科学有效地实施追踪辅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团省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梳理义务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短板,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认定,建立义务教育工作督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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