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新教督〔2016〕10号
转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镇教督〔2016〕15号)要求
(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新区教育督导室
2016年9月15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文件
镇教督〔2016〕15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第二阶段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各学校:
根据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苏教督委办函
〔2016〕8号)(见附件)要求,为持续深入推进第二阶段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月报工作
各地、各校从9月份至12月份,每月填写《9-12月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于次月9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安稳处。
二、积极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督查工作
(一)督查范围。全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二)督查内容。专项治理第一阶段开展教育、完善制度、加强预防、及时处理、监督指导以及组织部署等情况。
(三)督查安排。
1.学校自查。各校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9月14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含统计表中校园欺凌发生及处理情况等内容),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县级普查。辖市区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督查组对本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3.市级复查。市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督查组对所辖市(区)、市属各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1.请各辖市(区)认真填写《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同时将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手机、办公电话等),于9月14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安稳处。
2.请各地将专项治理情况形成督查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安稳处及本级人民政府。
3. 月报表、学校自查报告、统计表及联络员名单、各地督查报告均同时上报电子版。
市教育局安稳处联系人:郑学斌,联系电话:88916321
邮 箱:a88916321@163.com
市教育督导室联系人:
包建伟,联系电话:88916330
附件: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9月12日
附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苏教督委办函﹝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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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要求,各地积极采取行动,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第一阶段工作有序扎实。为持续深入推进第二阶段工作,确保整个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月报工作
为及时掌握各地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建立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各地要及时了解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从9月份至12月份,每月填写《9-12月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附件1) ,加盖公章后,于次月10日前以电子版和传真两种形式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积极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督查工作
(一)督查范围。全省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二)督查内容。专项治理第一阶段开展教育、完善制度、加强预防、及时处理、监督指导以及组织部署等情况。
(三)督查安排。
1.学校自查。各校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2016年9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
2.县级普查。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查组对县域内所有中小学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于9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送市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
3.市级复查。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查组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抽取县(市、区)比例不低于1/3,每县(市、区)抽取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复查结束后,于10月10日前将复查报告,连同所辖县(市、区)的督查报告一并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及本级人民政府。
4.省级抽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督查组对各市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抽取市级单位不少于3个,每个市级单位抽取县(市、区)不少于2个,每县(市、区)抽查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抽查结束后,于1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报告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省政府。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各地治理情况,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实地督查。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部署要求,把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2.为加强工作联系,请各市于9月12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手机、办公电话等)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3.请各市认真填写《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9月12日前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李仁明,联系电话:(025)83335612(传真),电子邮箱:lirm@ec.js.edu.cn。
附件:1. 9-12月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
2. 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